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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九江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简称“九江餐饮行协”。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的企业和企业家、业主、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为主体,由从事烹饪理论、烹饪技艺、餐饮管理、食品营养研究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专家、学者、教职员,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管理组织,属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创新、发展”为指针,弘扬中华饮食文化,创新发展赣菜。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和餐饮品牌战略,培养高素质的餐饮管理人才烹饪技术人才,提升九江市餐饮管理人才和烹饪技术人才,提升九江市餐饮行业和整体水平。坚持为会员、为行业、为社会的服务方向,团结全市餐饮行业工作者,促进九江市餐饮行业的全面进步。

第四条:本协会的职能是:传达贯彻国家的政策,协助政府制订实施餐饮行业发展计划,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有关工作,反映会员的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做好餐饮行业的自律、协调、服务、指导、监督工作,加强九江餐饮行业稳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九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址在九江市行署大院商业局内。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工作范围:

    • 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组织调研发展我市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及措施,向政府反映餐饮业和会员的意见、要求及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的规划、管理、协调和指导,承担政府转移出来的一些管理职能;
    • 挖掘、整理赣菜的传统烹饪技艺和传统菜点,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总结、提高。在此基础上开拓、创新赣菜。组织市内外烹饪技术比赛、表演、交流、观摩等活动,积极引进市内外先进烹饪技艺和特色菜点,繁荣九江餐饮市场;
    • 搜集、整理我市烹饪史料和国内外烹饪技术资料,编辑出版有关烹饪方面的书刊,开展学术讨论、理论研讨,烹饪文化研究,向餐饮行业提供市场信息和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 研究总结餐饮企业深化改革、开拓市场的经验,并在行业内进行交流与推广。积极在行业内开展创名店、名师、名菜、名点(面点、小吃)等有益于餐饮业发展的活动,并组织行业评比、认定和推广;
    • 组织和监督餐饮企业制定履行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 承办有关餐饮业对外交流,出国考察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承办中国烹饪协会,江西省烹饪协会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技术交流、技术表演、技术合作等事宜,开办相关的经济实体,开展有益于餐饮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 组织餐饮业的专业培训,推广和实行企业经营管理的职业经理人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促进我市餐饮企业的人才管理与国际接轨;
    •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资格认定和烹饪服务技术人员的技能鉴定工作;
    • 加强组织建设和会员管理,建立人才档案,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为所需单位介绍、推荐合格的餐饮管理人才和烹饪技术人才;
    • 开展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用餐,绿色消费,安全消费;
    •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团体会员:凡全市范围内的餐饮业公司、集团、连锁店和饭店、酒家、餐厅等餐饮企业;工矿企业、学校、部队、医院的后勤膳食部门;烹饪院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与餐饮业相关的企业以及各县区的餐饮(烹饪)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俱乐部,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 个人会员:从事餐饮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研究人员,从事烹饪教学的教员、讲师、教授,从事烹饪科学研究的工程师、营养师、美食家,从事烹饪实践工作的厨师、餐饮服务员、配餐员,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经营者、新闻媒体的有关记者,凡拥有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以热爱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论通过;
  • 由秘书长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标志牌。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在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的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 发展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及会员标志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建立全体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全体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 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 研究决定协会近期的重大事项;
  • 通报本市餐饮行业的有关情况;
  • 协调餐饮行业中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统,做好自律、服务、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的。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放;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理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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